西安市医疗救助的方式分为: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以及二次救助,下面是西安市医疗救助程序。
一、资助参保程序
享受资助参保的救助对象,无需个人申请,由市医保经办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
二、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二次救助程序
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二次救助程序,分为“一站式”救助和医后救助。
1、“一站式”救助程序
“一站式”救助对象:
参加西安市基本医保的一类救助对象和二类救助对象,直接纳入“一站式”结算,实行门诊、住院、二次救助“一站式”救助。
“一站式”救助流程:
I、就医:救助对象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医保电子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II、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2、医后救助程序
医后救助对象:
参加西安市基本医保,且“一站式”即时结算未覆盖的一类救助对象、二类救助对象和需要依申请取得救助身份的三类救助对象,实行门诊、住院、二次救助医后救助。
医后救助申请所需材料:
①、一类和二类救助对象
须持以下材料申请医后救助:
I、本人(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
II、户口簿(居住证);
III、本年度必要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
IV、医疗费用结算单;
V、本人(法定继承人)银行账号及相关材料;
属于西安市户籍的,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不属于西安市户籍的,到居住地区(县)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Tips:戈谢病、庞贝氏病罕见病患者,可参照此程序申请医后救助。
②、三类救助对象
需要依申请取得救助身份的三类救助对象,须先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取得救助身份认定后,持上述相关材料,再申请医后救助。
属于西安市户籍,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不属于西安市户籍的,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医后救助办理流程:
①、镇街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公示和基础资料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原因,并通知申请人。
②、区县审批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接到申报材料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③、发放资金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完成审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救助基金汇入救助对象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原因,并退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