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工伤认定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4份,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或公务员登记表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1份;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1份,门诊、急诊、住院等病历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
(四)单位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1份,需注明调查人(两名以上)身份证号码,签字按手印,盖单位行政公章;
(五)伤者本人受伤经过陈述1份签字按手印,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事故现场证人或其他证人用A4白纸手写旁证材料原件和其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并按手印,不得少于两名);
(七)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委托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受伤职工受伤当日考勤记录情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九)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者工商部门企业信息查询情况;
(十)若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十一)有效的死亡证明、报警、报案或120急救凭据或证明材料;
(十二)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十三)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和结论性意见;
(2)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