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廊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内容
参保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缴费比例
1.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
2.职工个人缴费率: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
3.退休人员不缴费
个人账户
1.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即个人缴费的2%)
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
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划入额度为统筹区当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2%
4.企业、其他用人单位以及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划入额度为统筹区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2%
住院待遇
设立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均按现行政策执行。
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退休人员分别降低100元;
报销比例:职工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96%、93%、88%,退休人员提高3个百分点,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门诊共济
起付标准为100元;
45岁以下参保人员年度支付限额为2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45岁(含)以上参保人员年度支付限额为3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退休人员年度支付限额为4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定点管理
参保职工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参保人员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实行”一站式“结算;
定点医药机构按照卫健、医保等部门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医保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并按照医保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管。
异地就医
长期异地就医和临时外出就医分类管理,长期异地就医按照统筹区待遇标准执行;临时外出先行自付10%再按统筹区待遇标准执行。
其中京津冀就医的,免备案手续,按统筹区内待遇执行。
其他政策
门诊慢特病、生育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离休干部及1-6级伤残军人等相关待遇单独制定,均按现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