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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沈阳职工医保缴费比例+缴费基数
政策依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 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7〕63号)。
1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6%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
2 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新设立的用人单位以上月发放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或者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全市全口径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3 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全市全口径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全市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市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全市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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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
政策依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在沈阳就业的外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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