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受理单位:
安置地或注销地公安派出所
受理条件:
原我市公民因服兵役注销户口,退役后申请在原注销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安置地或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
应提交的材料:
1.本人及户主的《居民身份证》,户主的《居民户口簿》;
2.退役军人安置部门开具的《接收复员干部退役士兵户口介绍信》;
3.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已办理《居民身份证》免予提交);
4.原户口注销证明材料(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可以查询到注销户口记录的免予提交);
5.特殊情形:
(1)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未发现原户口注销信息的,应由民警调取当事人注销户口纸质记录附卷,经派出所所长审核后办理。
(2)申请在现家庭所在地落户的,需提供拟落户地房屋产权证明,房产属于直系亲属的还应当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内部核查的不需当事人提供)及房主、户主同意落户书面声明;原户口注销地丧失恢复户口条件且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社区集体户申报户口,提供《承诺授权书》。
办理程序: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咨询电话:
23394772
参考模板:
证件样例:
1.身份证扫描件(样例)
2.户口底卡(样例)
3.派出所底册(样例)
4.移入登记页(样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