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城镇水费收费标准
一、供水价格分类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规定,城镇供水价格按使用性质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非居民用水价格、特种用水价格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外的所有用水(包含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阶梯价格执行,并实行超定额(或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三)特种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用水。
二、供水价格调整幅度
类别 | 级别 | 用水量 | 提价前 | 提价后 |
居民用水 | 第一级 | 25m3以内部分(含25m3) | 1.8 | 2.25 |
第二级 | 26-35m3部分(含35 m3) | 2.7 | 3.38 | |
第三级 | 36m3以上部分 | 5.4 | 6.75 | |
非居民用水 | 2.15 | 2.6 | ||
特种用水 | 2.8 | 3.3 |
单位:元/吨
注:1.以上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2.对不具备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居民用户实行季节性加价,每年6-10月份用水高峰期在居民用水基础价格加价20%。
3.水费实行按月计量按月结算。
三、继续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过渡
非居民用水户用水(不包括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水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35%;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80%;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50%。用户用水定额,相关部门根据上级文件本着满足生产、工作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具体核定,并予以公布。
实施时间:自2024年5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有效期10年。
收费标准来源网址:https://www.shishi.gov.cn/zwgk/zfxxgkzl/bmzfxxgk/jjj/zfxxgkml/gfxwj/202404/t20240430_303288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