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石公管委〔2024〕6号),2024年7月1日起,省直住房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以下4个方面的变化。
一、扩大租房提取范围并提高提取频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提取范围由“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扩大至“本人及配偶在市四区和高新区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频次由“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变更为“每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提高购房提取频次和及金额
2024年4月1日以后(含)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房产持有期间的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每人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
三、放宽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认定材料并提高提取频次及金额
1.认定材料由原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建设部门建造、翻建批准文件”变更为“《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文件”。
2.2024年4月1日以后(含)竣工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房产持有期间的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已付费用,取整到百元。每人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
四、扩大加装电梯提取人员范围并增加提取频次及金额
职工居住的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按国家规定增设电梯,存在个人分摊费用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原“可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扩大至“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双方父母的住房公积金”;由原细则“一次性提取核发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当月之前账户余额”放宽到“所有人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分摊费用,取整到百元”。
来源: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原文:https://szgjj.hebei.gov.cn/2024-07/08/content_920420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