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伤保险常见问答汇总
(一)工伤职工三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后去世,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不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职工在外地出差发生事故,能否留在当地治疗?
可以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的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职工因工外出在统筹区域以外发生工伤,未在统筹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的情况,并待病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三)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还可以拿到工资待遇吗?
可以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五)职工发生工伤后直接死亡,还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吗?
需要。
因工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其近亲属、单位的工会组织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六)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全部可以报销吗?
不是全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上述范围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