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低保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要素,是认定保障对象、确定保障范围、核定保障金额的重要依据,关系到低保制度公平实施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报经市政府同意,提高我市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更好地将改革发展 成果惠及困难群众。
二、调整依据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意见》(豫民〔2024〕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低保标准要随着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提高逐步提高,计算公式为: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量化比例是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挂钩比例。原则上,各地城市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量化比例一时难以达到指导区间的,可采取逐步调整的方式,尽快达到指导区间。
三、制定过程
2024年5月下旬,市民政局联合各相关单位开始我市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起草工作,并经党组会进行充分研究。根据《意见》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市财政部门进行了认真沟通,对提标资金进行测算,达成一致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印发。
四、主要内容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从月人均不低于640元、440元提高到月人均不低于700元、460元;财政补助水平分别从月人均不低于355元、220元提高到月人均不低于360元、230元。根据统计部门数据,我市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年31573元,农村为年15673元;调整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占上年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为26.6%,35.2%。城市低保标准未达到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今后将逐步调整,尽快达到指导区间。
(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从不低于月832元、572元提高到不低于月910元、598元,确保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
(三)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新标准实施后,各县区要根据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按照新的标准及时足额向困难群众发放各类救助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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