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实施方案》明确发放人员条件为:夫妻双方均为沈阳市户籍,共同合法生育三孩并落户沈阳市的家庭。孩次计算原则:按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双胞胎、多胞胎按子女个数计算。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夫妻收养的子女;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三孩育儿补贴政策从2023年1月20日起正式实施。
实施之日出生且在沈阳市公安部门办理出生落户的,自该子女出生当日起计发育儿补贴,截至该子女满3周岁之日止发;
正式实施之日未满3周岁的,从正式实施之日起计发,截至该子女满3周岁之日(未满3周岁不足1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止发;
户籍从市外迁入沈阳市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育儿补贴,自第三个子女户籍迁入沈阳市当日起计发,截至该子女满3周岁之日(未满3周岁不足1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止发。
须在三孩未满3周岁前申请
《实施方案》明确,育儿补贴金政策按照居民自主申请的原则实施。符合条件的家庭,在三孩未满3周岁前,夫妻双方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向三孩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离婚的、丧偶的由抚养该子女的一方申请;夫妻双方死亡的由该子女的监护人申请。如婚姻发生变动或第三个子女户籍在本市迁移的,申请人重新进行申请。
申报资料包括:
夫妻双方身份证(丧偶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户口簿。
夫妻结婚证(申请时夫妻已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夫妻共同依法生育所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生育登记单。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当在具备三孩育儿补贴发放资格且三孩未满3周岁前进行申报。
按月计算、每年发放1次
三孩育儿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区、县(市)财政实际补助金额给予50%补助。
采用按月计算、每年发放1次的方式进行发放。上一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为一个补助周期。各区、县(市)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资格确认工作,按照工作要求上报发放人员花名册及汇总表,经市卫生健康委核实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资金拨付。各区、县(市)10月底前将三孩育儿补贴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
《实施方案》要求,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把政策口径,做好宣传发动,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三孩育儿补贴足额按时发放到位。要强化对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申报对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补贴资金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