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承办单位】
哈尔滨各区、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本辖区的常住居民,即户籍在本辖区内);
2、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
3、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4、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
5、双方目前仍然维持婚姻关系;
6、双方自愿离婚;
7、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所需材料】
1 、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为已婚);
2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身份证过期 、损毁 、遗失的,请先到公安部门补领新的身份证或是临时身份证;
3 、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 ;
4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程序】
1、查验证件和证明材料;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5、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7、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办理时限】
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