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对象
汕头市范围内所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新生均应遵守本办法。
特殊群体入学
1.政策性优待对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鼓励华侨子女、港澳台居民子女到我市学校就读,按照“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政策,按居住地户籍人口给予同等入学待遇。要按规定做好烈士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市高层次人才子女等政策性优待对象(包括本区县的政策性优待对象)的义务教育入学工作。
2.来汕、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加快推进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或以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提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含政府购买学位)的比例。凡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开放;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就读。要保障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的居住证持证人子女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要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做到应入尽入。任何学校都不得向来汕、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3.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入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民政部门对接,重点做好无人监护、失学辍学等农村留守儿童就学保障工作,加强就学情况监控,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并在学籍系统进行标注,准确掌握在校留守儿童信息。要会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对没有上学的适龄农村留守儿童逐一核查,并做好劝返复学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资助力度,做好原建档立卡学生资助衔接工作,保障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子女顺利完成义务教育,确保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4.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全覆盖、零拒绝”和“一人一案、分类安置”的原则,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安置工作。要根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际制订教育安置方案,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逐一做好入学安置工作。公办学校应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市、区(县)特殊教育学校要接收无法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对确实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残疾儿童少年所在学区的义务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
5.被拆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因住宅被拆迁或征收确需在临时住所所在地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征拆公告、拆迁或房屋征收协议和家庭临时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及住房证明,到家庭临时住所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报名手续,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安排其在家庭临时住所所在地学校就近报名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