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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一)《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审核表》,原件3份;
(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原件1份;
(三)企业符合申请缓缴条件三种情形之一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四)本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报表,复印件1份。
注:所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自治区社保中心业务受理大厅(二楼东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电话通知领取。
TAG:原件 复印件 南宁市 基本养老保险 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