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20年度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补助的通知
长安区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西安市医疗保险障经办服务中心《关于办理2020年度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补助》(市医保中心发〔2020〕35号)文件规定,为做好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费用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度门诊慢性病补助范围
经门诊慢性病资格认定或复审认定后纳入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范围的参保职工。
二、2020年度门诊慢性病补助办理程序
(一)拷取名单及办理时限
请各参保单位经办人于2021年1月15日前携带U盘到长安区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待遇审核窗口拷取2020年度门诊慢性病补助人员名单;并于2021年1月18日-2021年4月30日将申报资料报区医保中心受理,逾期不再办理。
(二)申报资料
1.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票据报销联(收据联或发票联)原件,处方和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
2.定点零售药店票据报销联(发票联)原件和费用明细小票。
3.将拷取的2020年度门诊慢性病补助人员名单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报送电子版和纸制表格一份,纸制表格需加盖单位公章。
4.票据需2020年度门诊或药店有效发票。个人账户刷卡支付票据不在报销范围;定额发票不在报销范围;统筹支付发票不在报销范围。
5.如有电子发票,需提供《电子发票承诺书》。参保人须对申报的每张电子发票的真实性、唯一性进行签字确认,各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员应认真核对电子发票的开票日期、申报人姓名等信息、防止参保人员重复申报,并在《电子发票承诺书》上注明核验。对虚假或者重复申报费用的参保人员和单位,将根据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统一收集本单位职工2020年度门诊慢性病票据等相关资料,经初审、整理、汇总后及时上报。
长安区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