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
对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人员(下同):
1.低收入家庭劳动力;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
3.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5.完全失地农民;
6.随军家属;
7.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补贴标准
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为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补贴对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66%给予补贴,但不得高于“缴费期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应险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缴费月数×66%”的数额。
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月数给予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
申请方式
(一)单位为补贴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初次社会保险补贴,提供以下材料: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招用随军家属提供配偶服兵役证件复印件、招用完全失地农民提供完全失地证明(公益性岗位安置单位不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公益性岗位安置单位不提供)。
(二)补贴对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初次社会保险补贴,提供以下材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随军家属提供配偶服兵役证件复印件、完全失地农民提供完全失地证明。
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后续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不提供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