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公安分局2024年第二期招聘辅警报名及考核如下:
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时间:2024年5月22日16时—2024年5月29日17时。
2.方式:
现场报名。地点为越城区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越城区二环北路洋渎路口)。
报名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退役士兵需同时提供退役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人民警察、辅警的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退的救援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需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每个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多报视为报名无效)。
逾期不再受理及报名。招考人员递交报名信息后,招聘单位即可进行资格初审。
(二)笔试
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考试范围包括《2024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招考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相关内容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具体考试时间、科目及地点详见通知。报考人员必须携带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时参加考试。
(三)体能测试
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根据笔试成绩,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1:3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能测试对象,放弃体测的,由招聘单位在相应岗位笔试合格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能测试弃权的不得列入面试名单。
体能测试项目为:10米*4往返跑,男1000米跑、女800米跑,纵向摸高。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进入下一环节。体测标准详见附件2。
体能测试当日报考者必须填写体能承诺书,承诺本人身体健康,没有会影响本人参与体能活动的不适、损伤、疾病,如高血压、心脏病等。如果在体能测试过程中产生或引发自身意外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伤,由本人承担。
(四)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人员通过抽签形式分成若干面试组进行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弃权或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对象。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总成绩计算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的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
(五)体检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体检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3,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六)考察(政审)
体检合格人员入围考察(政审)。考察(政审)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及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重点考察报考人员是否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以及核实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
考察(政审)期一般为2天,自公布考察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
考察(政审)结果仅作为本次招聘的依据。
(七)公示与聘用
考察(政审)结束后,对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不合格人员,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告知本人不予聘用。公示合格人员,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组织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由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两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出现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体检、考察、聘用资格的,可以按综合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公示过程中发现问题不予聘用的,可按综合成绩排名视情进行递补。
注意事项:
(一)报考人员在报名资格审查中提交的所有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二)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的视为弃权。
(三)报考人员存在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抄袭、协助抄袭;持假证件参加考试;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等违反招聘纪律情况的,取消聘用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相应考试。
(四)报考人员被聘用后1年内辞职或被用人单位辞退的,需向用人单位赔偿相关的招聘费、培训费、服装费。
(五)招聘公告中关于报考专业、学历、资格条件及备注等信息的咨询电话详见招聘计划一览表。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警务辅助人员体能测试项目评分表
3.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警务辅助人员体检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巡逻处突岗位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6,不合格。其他岗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4.8,不合格。
第四条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 ÷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五条 色盲,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明显伤疤等),不合格。
第七条 面颈部文身,着夏执勤服其他裸露部位的文身,以及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或具有两个以上的文身,不合格。
第八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九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十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十一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巡逻处突岗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十三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十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十六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十七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十八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九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