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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5-18 0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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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98号),现就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围政策保障范围

  (一)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

  (二)我市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即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

  (三)我市累计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按月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四)2021年8月1日之前申领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的,人员保障范围与2020年执行范围一致。2021年8月1日(含)之后保障范围调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我市参保失业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在2021年。

  二、扩围政策发放标准及期限

  我市失业补助金标准和临时生活补助标准、期限按照2020年相关规定执行。

  (一)失业补助金。根据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实行分档补助,其中,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及以上的,补助标准为400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含)至5年的,补助标准为200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足1年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补助标准为100元/月。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月领取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临时生活补助。农民合同制工人2021年8月1日之前申领临时生活补助的,按照最后一次参保所在区(市)2020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符合条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可按月领取最长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2021年8月1日(含)后可申领失业补助金。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照2021年8月1日前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按70%计算单位和个人的共同缴费时间,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与2021年8月1日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时间累计计算。符合条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可按月领取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四)失业补助金、农民合同制工人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跨年度等重复享受。

  三、申领发放程序

  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全程网办”。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我市失业人员,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i.12333.gov.cn/index.jhtml)“失业待遇申领”模块进行申请,或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就业创业/个人办事/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申领模块进行申请。

  (二)审核。各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山东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对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利用全国社会保险比对查询系统、山东省社会保险业务通办系统(省内缴费)进行跨地区信息的联网比对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各区(市)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信息系统“审核意见栏”注明不通过原因。

  (三)发放。各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于每月22日前将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青岛市失业保险基金申拨表》上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根据《青岛市失业保险基金申拨表》分别将资金拨付各区市,各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补贴发放到申请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四、扩围政策实施期限及有关要求

  (一)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二)领取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原则上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遇有异地就业、异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的,申请人承诺同意停发并在转入地不再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可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领取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发放期满或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停发后,本人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20〕40号文件切实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78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41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82号)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1年9月3日

THE END

TAG:补助金  合同制  青岛市  保险费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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