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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凤岗镇中海云麓花园安居房第二阶段房源管理规定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5-16 21: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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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住房使用。

  承购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缴纳按照整套共有产权住房全部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并享受相应权利。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功能和质量安全。

  (二)产权转让。

  承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达到限售年限的,允许一次性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产权份额。承购人可按双方协商自愿原则转让给政府指定代持机构或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对象基本条件的人员。(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对象基本条件详见《东莞市存量配建安居房处置方案》)

  (三)产权抵押。

  共有产权住房除承购人购买时申请贷款需办理抵押登记外,承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抵押登记及居住权。

  (四)产权继承。

  承购人亡故,其继承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继承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可按双方协商自愿原则转让给政府指定代持机构或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对象基本条件的人员。

  (五)完全产权获得。

  承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代持机构持有产权份额可进行销售,承购人可以通过购买代持机构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如国家、省、市调整有关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情况,再结合我镇实际需要调整相关产权处分政策。

  (六)退出机制。

  承购人及家庭成员在莞购买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农房)、报建宅基地自建房前,需退出共有产权住房或取得完全产权。

THE END

TAG:产权  住房  份额  的人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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