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申请人应在农民安居房建设批准文件出具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3年内完成建设及竣工验收。农民安居房建设批准文件逾期失效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施工单位应凭农民安居房建设等相关批准文件,向供电、供水部门申请安装临时水电设施,以及向混凝土搅拌站等企业申购混凝土,相关单位及企业应予核查。各镇街定期对混凝土搅拌站核查情况组织开展抽查。
农民安居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审批要求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建房现场必须挂公示牌,公布农民安居房建设等相关批准文件,建房楼层、面积、施工单位及人员等信息,自觉接受政府和村民监督。
农民安居房建设纳入镇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范围,具体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农民安居房建设完工后,由申请人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实地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农民安居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意见表》。施工单位可凭《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意见表》,向供电、供水部门申请正式安装水电设施。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