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技能型人才落户指南如下:
办理时限
全流程网上办理。引进人才落户全流程网上办理是指引进人才落户的申请、审核都在互联网上进行。
办理程序
一、符合以下条件,且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的国内外人才,可以申请来津落户:
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在天津市用人单位就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不超过30周岁;
2、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或在津工作满1年,不超过35周岁;
3、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40周岁;
4、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50周岁。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在津工作满1年(在津有一年社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不超过35周岁;
2.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40周岁;
3.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50周岁。
二、办理落户准迁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全日制学历证书
2、职业资格证书
3、身份证(正反两面)
4、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副本复印件
普通中专毕业生还需提供:
1、普通中专学生登记表复印件或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存档机构公章)
2、职业高中毕业生还需提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存档机构公章)
3、技工院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技工院校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存档机构公章)。
根据落户地点上传要件:
1.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房产落户的,上传
①房屋产权证书中能够体现房屋性质及所有权信息页;
②房主居民身份证、房主同意落户声明,以及能够证实本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落本人名下住房的不需要上传);
③如住房系本人与配偶、父母、子女之间共有的,还需上传房屋共有权证书。
2.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上传单位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在北方人才集体户或区人才集体户落户的,无需上传相关落户材料。
其他要件:
1.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还需上传以下材料: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2.劳务派遣人员还需上传以下材料:
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用工单位合法存在的佐证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劳务派遣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劳务派遣机构公章)、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劳务派遣机构公章)、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公章)、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加盖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公章)。
3.社会组织、政府雇员等非企事业工作人员还需上传以下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政府雇员所在单位合法存在的佐证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天津公安”APP和“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引进人才落户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实名注册、签署承诺书、选择落户地点、填报信息后,上传有关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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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
在人社、教育、公安三部门组成的联审窗口建立网上联审机制,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要件进行线上审核。
人社部门负责审核用工、社会保险、执(职)业资格、职称等相关信息要件;
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学历学位相关信息要件(技工学校学历由人社部门负责);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落户地、无犯罪记录等相关信息要件。对于能够通过数据比对的信息和要件,系统自动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的,系统以手机短信的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登录系统选择到付邮寄或窗口自取获取《准予迁入证明》。
审核未通过的,系统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并注明驳回原因。申请人可根据短信提示完善信息要件重新提出申请,也可向拟落户区联审窗口咨询。
四、实施时间
全流程网上办理自2020年6月8日起试运行,7月8日起正式运行。6月8日后申请落户的人员,一律按照新系统流程申请办理,实行线上审核,联审窗口只提供现场咨询,不再受理纸质材料。
6月8日前已申请落户的人员,按原系统流程办理,如申请人自行撤销或拟落户区联审窗口工作人员驳回其申请后,申请人通过新系统重新申请办理。
咨询电话
市级政策咨询电话(022)-12333、(022)-12345
办理时间
区行政服务中心:按照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时间要求(咨询022-12333)
公安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早9:00 -晚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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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准迁手续:
审核通过的,系统以手机短信的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登录系统选择到付邮寄或窗口自取获取《准予迁入证明》;
审核未通过的,系统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并注明驳回原因。申请人可根据短信提示完善信息要件重新提出申请,也可向拟落户区联审窗口咨询。
落户手续:公安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派出所
费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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