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职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单位为其缴纳额和职工本人缴纳额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公共场所公示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人数、单位应缴纳额和实际缴纳额、职工个人应缴纳总额和实际缴纳总额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2、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2022年3月7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2021年12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2022年度缴费基数,并自2022年1月起补收差额部分。
4、按照省相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南京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