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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烈士遗属有哪些补贴 泰安烈士墓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4-20 00:30:05
The Beginning

  1、烈士褒扬金。

  2011年8月1日起,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适当提高。

  2、一次性抚恤金。

  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烈士褒扬条例》施行前,烈士遗属的一次性抚恤待遇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及其解释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享受。1950年12月11日以前牺牲的烈士,不发一次性抚恤金。

  3、定期抚恤金。

  对符合条件的烈士家属发放定期抚恤金: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2023年8月1日提标后,标准为39490元/年。

  4、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自2011年7月1日起,国家给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2023年8月1日提标后,标准为8280元/年。

THE END

TAG:烈士  抚恤金  标准  牺牲  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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