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
1.正常退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管理岗)或满50周岁(操作岗或个人缴费);
2.特岗退休: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3.病退: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确定法定退休年龄依据本人出生日期,出生日期以参保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为准。中国大陆公民为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台同胞为通行证或居住证;外国人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三、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其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照以下规定的月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计发月数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按照前款规定发给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四、注意事项
(一)2015-03-15起,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五年的,职工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本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
(三)2015-03-15前退休的职工,在原退休待遇的基础上,每年可以按照四、第(二)条调整养老金。
(四)职工因失业或者其他原因中断就业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予退还。再就业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未再就业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缴费年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