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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原文)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5-17 22: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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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原文)


  一、扎实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一)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依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时修订《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加强立法保障,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生育政策,充实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的法规条款。综合评估人口发展形势和政策实施风险,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指导,扎实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二)取消相关生育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废止相关处罚规定,清理与三孩政策不相符的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户、入学、入职等全面脱钩,评优、评先及干部提职、各级各类代表和委员选举等不再进行计划生育鉴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三)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改革。实行家庭自主生育,取消再生育审批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完善网上办事系统,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实现生育登记跨省通办。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建立健全以“一老一小”为重点、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调整充实基层人口综合服务管理职能,增强抚幼养老功能,县、镇要明确承担人口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村、社区要有人负责,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升基层人口服务能力。

  (四)加强人口监测和信息融合共享。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网络,加强基层人口监测工作力量配备,提高人口信息采集和统计工作质量,及时监测全省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开展人口形势分析研判和人口预测预警,完善全员人口基础信息库,提升人口信息化水平。整合统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资源,加强部门协作,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互联互通、融合共享、动态更新。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五)强化生育服务管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提高母婴健康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降低生育成本。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保障体系,补齐生育服务短板,加强各级综合医院妇产科建设,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配备足够专业技术人员和急需救治设备,每个县(市、区)要建立1所标准化的公立妇幼保健机构、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和1个新生儿救治中心。将生育服务、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推进业务融合。关爱青少年生殖健康,强化青春期保健服务。聚焦大、中学生群体,持续实施青春健康进校园活动,加强青少年健康教育,提高青少年健康素养,普及性病、艾滋病防范知识,减少非意愿妊娠。

  (六)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相关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落实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鼓励引导办理婚姻登记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进一步提高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的覆盖率,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推动围绕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促进早筛早诊早治,降低残疾发生风险,减轻社会和家庭的负担。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七)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贯彻落实国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应用规划指导原则,严格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审批,逐步建立供需平衡、布局合理、规范发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生殖健康需求。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和信息监测,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成立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质量控制中心和质控管理专家委员会,加强生长成长监测,保障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质量和安全,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

  (八)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深化健康家庭示范建设,实施“健康陕西——母亲行动”,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建立社区家庭育儿指导站,提供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丰富三秦父母大讲堂,开展线上线下家风家教和家庭健康公益讲座。深化家庭亲子阅读活动,探索开展0—3岁亲子阅读指导,促进婴幼儿在语言、认知、情感等方面全面发展。

  (九)做好儿童医疗保健工作。加强各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的儿科及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开展脱贫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提高儿童生长发育水平。开展儿童青少年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估,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常见病防治工作。

  三、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十)建立健全支持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人口规划、城镇化建设规划相衔接,到2025年全省每千人托位达到4.6个。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建设。新建或改扩建一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每个县(市、区)要建设1—2所公办托育机构,执行普惠化收费标准,建设资金由市、县级基建资金负担。省、市、县级财政部门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对具有示范作用的托育机构给予扶持。将托育服务建设作为各市县重大民生工程,以市为单位制定区域整体实施方案,按年度分解落实每千人口托位数指标计划,推进区域整体发展。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省内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相关专业,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大力发展与托育服务相关的新业态,开发与托育服务相关的产品,培育托育服务、动画设计与制作等行业的陕西品牌。

  (十一)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采取提供场地、优先优惠供地、减免租金、降低水电气收费标准等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国有企业等主体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区域以及社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2—3岁婴幼儿托管班。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持续推进社区儿童之家建设。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

  (十二)加大监管力度。各类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和评估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纳入诚信服务监管,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根据事权归属,实行“谁审批、谁监管”,加大行业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月子中心”、托育机构等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四、建立完善积极生育配套支持政策措施

  (十三)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突出生育三孩保障机制,对生育三孩女职工在原产假基础上可再给予一定的奖励假期,并增加其配偶护理假;实行0—3岁父母育儿假制度,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认真落实生育保险制度,稳步提高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水平,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十四)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完善并落实有利于女性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严禁设立歧视性条件,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工作,妇女孕期、哺乳期间非法定事由,不得中断劳动关系,不得变相降低薪酬待遇。对因生育原因中断就业的女性,优先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十五)加大税收、住房等生育支持政策力度。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按照国家要求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减免税收政策。对多个未成年子女家庭在租房、购房方面给予帮助和倾斜。研究制定差异化租赁优惠政策,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配租公租房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照顾。多子女家庭改善、置换房屋,按刚需家庭对待。

  (十六)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加快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满足生育家庭幼儿就近入园需求。不断优化义务教育布局调整,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有效解决“城镇挤”、“乡村弱”等难题,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十七)大力推进“双减”工作。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我省《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提升校内教育教学质量,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五、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十八)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户,按照当前有关规定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惠政策。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加强立法,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十九)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选择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落实好扶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二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建立定期巡访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推进就医绿色通道畅通和家庭医生签约应签尽签,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全面落实精神慰藉、走访慰问、志愿服务、保险保障四项制度, 每个县(市、区)要建设至少1所“暖心家园”。

  六、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二十一)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坚持和完善人口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科学设定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考核指标,纳入对各地、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范围,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任务,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的结构性变化,引领形成浓厚的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科学健康养育,公平教育。积极推动生育文化建设与家庭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社会重视家庭责任、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树立科学文明的家庭观、婚姻观和生育观,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二十三)整合社会力量和资源。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计生协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计生特殊家庭帮扶等公益活动。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健康成长环境为导向,按照统一部署,扎实开展活力发展城市创建活动。

  (二十四)深化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人口学会的作用,建立人口专家委员会,设立人口发展重大课题基金,加强人口发展前瞻性研究,科学研判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的变动趋势,完善人口发展规划,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和人力资源配置,研究提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

  (二十五)做好工作落实和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狠抓工作落实,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工作督导,确保政策实施稳妥有序。要按照中央《决定》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细化具体工作任务,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作为,确保各项优化生育政策落到实处。

  各市委、市政府每年11月底前要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并抄送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省政府将适时开展督查。

THE END

TAG:人口  家庭  政策  计划生育  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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