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是什么?
对申请就业困难认定的失业人员,按其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提供相应服务,引导其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确实因身体和家庭等原因难以实现市场就业的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零就业家庭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标准在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上浮10%。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公益性岗位补贴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
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
二、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
1.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须为我市户籍符合辽宁省政府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照就业困难人员同等享受就业援助政策),并实施动态调整;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
2.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范围包括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3.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不予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4.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各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二次安置方案报送市人社部门备案。
三、申报材料
(一)个人材料
1.身份证;
2.《大连市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申请表》(附件1)。
(二)单位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复印件;
2.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
3.劳动合同;
4.工资支付凭证;
5.《大连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见附件2,注:申请岗位时提供)。
四、办理流程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
1.申请岗位。用人单位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提交《大连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2.审核岗位。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聘任
1.公布信息。各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指定的用人单位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注明用人单位拟聘任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招用条件、岗位数量等内容。
2.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户籍所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大连市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申请表》。
3.选聘。各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用人单位通过面试、政审、体检等形式,确定岗位拟聘任人员,并在人社部门网站公示5日。
(三)补贴申请
用人单位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与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按时足额将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到用人单位。各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每年将本地区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出情况进行公示。
(详见经办流程26.docx)(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