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生儿出生证明补领换领所需材料清单
换领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由原签发机构办理。原签发机构已无助产资质或机构撤销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二)原《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新生儿父母提供已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登记户籍的只提交正页)。
(五)因新生儿姓名原因不能进行户籍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新生儿母亲和(或)父亲使用军官证、士官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而要求换发的,应当提供办理原《出生医学证明》时使用的证件,及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与军官证、士官证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由原发证机构出具的有效居民身份信息的证明材料。
(六)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换发机构应当核对原始签发资料后予以换发,并将原始签发资料复印后归档。
补领材料:
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新生儿父母提供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五)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六)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登记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机构应当核对原始签发资料后子以补发,并将原始签发资料复印后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