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参保人员在国家、省、市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和相应的管理办法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报销指南如下:
1、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2、报销比例
起付线:职工医保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线分别为900元、600 元、300 元,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线累计限额为900元,超过900元的不再扣除起付线。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30%计算。
(1)起付标准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负。
(2)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负担额按下设分段与自负比例累加计算:1万元以下的个人自负比例按一、二、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分别为12%、9%、5%;1万元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负比例按一、二、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分别为8%、5%、4%,退休人员按以上自负比例的60%负担。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负比例为6%,退休人员为4.8%。
最高支付:职工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支付段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至45万元。
3、报销材料
医保卡、身份证;
5、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持医保卡(暂未拿到医保卡可持身份证或户口簿)住院的医疗费出院时可以在定点医院结算窗口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