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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前湾新区滨海新城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3-18 14: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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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前湾新区滨海新城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满足各类人才安居需求,打造高品质人才社区,根据《关于集聚四海英才打造人才发展“五个湾区”的实施意见》(甬前党发〔2023〕1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新区滨海新城推出一批人才公寓用于租赁,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房源情况

  (一)专家公寓。位于滨海新城流云苑小区(地址:塘风路278号)1号楼、2号楼,共111套,面积约100平米,两房两卫,配备家具家电,可拎包入住。每月租金1000元,水电气及物业管理费用另付。

  (二)青年公寓。位于滨海新城海汐苑小区(地址:云涛路728号)3号楼、4号楼,共125套,面积约100平米,两房两卫,配备家具家电,可拎包入住。每套房租住2人,大房间(床1.5米)每月租金600元,小房间(床1.35米)每月租金400元,水电气平摊或协商另付。

  二、申请条件

  人才公寓租赁申请对象为在新区工作,依法缴纳社保且在新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专家公寓:

  (一)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宁波市认定);

  (二)外籍专家(新区党工委组织部(人社局)认定);

  (三)重点高层次人才(新区党工委组织部(人社局)认定);

  (四)项目建设支持专家(新区投资合作局认定);

  (五)其他相当层次专家(新区教育、卫生、科技等职能部门认定)。

  青年公寓优先满足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重点保障人才集聚企业、人才企业、新落地投产企业的人才租房需求。

  三、租住要求

  (一)为提高使用效率,青年公寓要求每套租住两人。

  (二)租赁合同一年一签。期满后仍符合条件且需要续租的,应提前1个月向租赁合同管理单位提出续租申请,经核准后可以续租。

  (三)人才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新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单位将取消租住资格:

  1.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2.存在用电等重大安全隐患,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3.未及时退租的;

  4.未按时缴纳房租以及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用等违反租住协议行为和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

  5.拒不服从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单位安排管理的。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向用人单位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向新区党工委组织部(人社局)提交。组织部(人社局)审核后,向企业核发人才公寓租赁通知书。

  (三)手续办理。新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单位根据人才公寓租赁通知书和入住情况,确定人才公寓租赁分配方案,与人才、用人单位等签订租住协议,收取押金、租金,办理租房手续。

  五、申请材料

  (一)人才申请人才公寓,须向用人单位提交纸质《人才公寓申请表》(附件1)两份及以下材料电子文件:

  1.身份证件扫描件。

  2.以学历申报的,提交当前验证有效的学信网在线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海外学历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以职称申报的,提交职称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职称证书;以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申报的,提交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扫描件。申请专家公寓的,需提交符合条件证明。

  3.社保参保证明,未参保的外籍专家可提交个税缴纳证明。

  4.浙里办或支付宝在线查询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查询用途选择“信息查询”,查询范围选择“前湾新区”或“宁波市”。

  (二)用人单位另需提供申请人员汇总表(附件2)。

  (三)续租时,人才向新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单位提交本人社保参保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

  六、其他说明

  1.租赁人才公寓的人才,符合宁波市青年人才租房补贴政策条件的,可享受租房补贴。租赁青年公寓的,可减免租金1个月和物业费。

  2.对先租赁人才公寓,后购买人才安居房的,实行租金返还奖励,其中:租住一年内(含)购买人才安居房的,奖励租金100%;租住两年内(含)购买人才安居房的,奖励租金50%;租住三年内(含)购买人才安居房的,奖励租金30%。

  3.大优强企业、人才集聚企业、人才企业等用人单位经新区党工委组织部(人社局)审核同意,可直接与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押金5000元/套,租金、物业费一年一付,所住人才不享受租金返还政策。用人单位承租的,入住人员需发生变化的,须先向组织部(人社局)提交新的申请材料。人员发生变化未提交申请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用人单位租住资格。

  4.个人与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协议的,押金1000元/人,租金、物业费半年一付。租赁青年公寓的租金首期可一季度一付,第二期开始半年一付。租赁青年公寓个别生活困难的,经新区党工委组织部(人社局)审核认定,租金可适当减免。

  5.人才公寓由新区管委会下属国有公司作为租赁管理单位,负责资产管理、协议签订、入住办理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6.本政策由新区党工委组织部(人社局)负责解释。本政策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止。

  7.政策咨询:联系电话:景老师 0574-63079871;办公地址:宁波前湾新区人才发展中心(机电路498号)。

  附件:

  1.滨海新城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docx

  2.滨海新城人才公寓入住人员汇总表.xlsx

  政策来源:宁波前湾人才网,原文https://www.nbqwrc.com/info?id=0d668d9432e6753cd9cb9e5cd792622f&stat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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