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应当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户口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蓝黑墨水)或碳素笔的;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的;
(六)因打印导致无效的其他情形。
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由原签发机构换发。
(一)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二)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换发证与原证信息保持一致。换发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情况(或产妇出院小结)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由《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父母双方户口簿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各一份)。
3、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前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父母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未随父或母亲户口登记的证明一份,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换发的,提供小孩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只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4、如若母亲无法前来办理领证手续的,还需母亲亲笔填写委托书由受托人代办,并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