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一:养老金
(一)领取条件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申领养老金。
(二)待遇标准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月增发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当年月计发基数×(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当年月计发基数×(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1995年12月31日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
4、月增发养老金=当年月计发基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增发养老金合计比例×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待遇二:病残津贴
(一)领取条件
凡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含个体参保人员),均可申领病残津贴。申领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
(二)待遇标准
病残津贴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病残津贴随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调整相应调整。
待遇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一)领取条件
1.已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丧葬费:
1.未按规定实行火葬的;
2.在服刑期间死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抚恤金:
1.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养关系人员的;
2.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嫌犯罪造成死亡或畏罪自杀的;
3.犯罪被法院判处执行死刑的;
4.在服刑期间死亡的。
(二)待遇标准
1、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计算公式
丧葬补助费=当年月计发基数×4
一次性抚恤金=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8
2、城镇职工及个体参保人员计算公式
丧葬补助费=当年月计发基数×3
缴费满15年的,一次性抚恤金=死亡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
缴费不满15年的,一次性抚恤金=死亡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
注:若缴费不满3年,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总额不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
缴费满3年及以上,若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总额低于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补齐不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