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办法
主要内容
(一)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提标制度
对符合国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的夫妻双方,在国家和省特别扶助的基础上增加扶助金。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2)夫妻双方(含再婚夫妻),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男方年龄不作规定;
(3)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4)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二)农村纯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对符合政策的农村不再生育的一女家庭和二女绝育家庭发放奖励扶助金。
农村一女家庭的夫妻,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2)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女儿,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3)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女性年满49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5) 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农村二女绝育家庭的夫妻,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2)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两个女儿,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3)2016年1月1日前父母一方实行了绝育措施;(4)实施绝育措施的一方从实施当年开始享受,另一方要求女性年满49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5)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三)优秀女孩成才奖
对符合政策的农村不再生育的一女家庭和二女绝育家庭的女孩被高等院校录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农村户口家庭的女孩,被大学专科院校(公办全日制)、本科院校(公办全日制)和公办全日制研究生(硕士、博士)录取,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2016年1月1日之前的农村一女户家庭,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2016年1月1日之前的农村二女户家庭,父母一方实行了绝育措施。
农村不再生育的一女家庭和已实施绝育措施的二女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扶助制度,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研究确定。
奖励对象确认与注销
(一)调查摸底。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乡镇(街道)和村(居)负责人口家庭工作的人员,开展政策宣传,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二)本人申请: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扶助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张榜公布: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逐户上门核实无误并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张榜公布一周后上报乡镇(街道)。
(三)乡级初审:乡镇(街道)负责对村(居)上报的《申请表》进行初审,由乡镇(街道)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签名,与《花名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扶助对象汇总表》一起,加盖公章上报县级卫健部门。
(四)县级确认:县级卫健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论通报乡镇(街道),同时将本县(区)本年度《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扶助对象花名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扶助对象汇总表》盖章报市级卫健行政部门。
(五)资格注销:县级卫健部门对扶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对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追回已发放的扶助金。
(1)扶助对象死亡;
(2)户口迁出本市或到国(境)外定居;
(3)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
(4)已不符合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扶助条件。
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程序:村级统计报乡镇(街道)审核汇总后,报县级卫健行政部门核准注销。
三、资金管理和发放
对确认符合国家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制度规定的对象和确认符合国家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规定的对象,在国家和省特别扶助的基础上,按照每人每月150元(伤残)和300元(死亡)的标准增加发放扶助金。增加发放的扶助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4:6比例承担。
对确认符合农村纯女户计划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按每人每年6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4:6比例承担。
对确认符合“优秀女孩成才奖”对象,被大学专科院校(全日制)录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被本科院校(全日制)录取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被录取为研究生(全日制)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4:6比例承担。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发放。奖励扶助对象从申请并确认资格年度为起点发放扶助金。
四、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把落实市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实施办法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管理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以及安全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政策执行公开、公正、公平,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金落实到人。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意见的实施办法》(洪人口字[2011]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办法》(洪人口字[2012]41号)和《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资金标准的通知》(洪人口字[2014]35号)文件即日起废止。
附件:1.《南昌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扶助申请表》
2.《南昌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扶助对象花名册》
3.《南昌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