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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改善型住宅配套设施要求 改善型住宅是什么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3-11 19: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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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改善型住宅设计与建造导则

  3.3 配套设施

  3.3.1 住区应配建物业服务用房、社区用房,满足物业服务、社区服务、老幼人群日常生活、健康服务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结合地块条件和周边公共服务设施,补充完善居家养老、老年活动、日间照料、托育服务、儿童活动、住区食堂(或共享厨房)等适老适幼功能和空间。

  2应按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且不应小于100m?。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的,应按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建筑面积 20~40m?配置。

  3应按每百户不小于20m?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4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小于 25~50m?的邮政快递服务场所。

  3.3.2鼓励增设游泳池、图书室、健身房等服务空间和设施,3.3.3住区应按规模配置以乒乓球台等小型设施为重点的体育健身设施和场地,设施种类不应少于4种。

  3.3.4 住区应对室外空间、地下空间及改善型住宅的公共部位、管道及设施等进行标识系统专项设计,对导向、无障碍、消防安全、人防等标识系统进行整体规划和一体化设计。

  3.3.5 住区配电房应结合住区功能合理布局,当布置在地下空间时应符合江苏省及当地相关规定。

  3.3.6 住区内水泵房、配电房、垃圾分类收集用房、换热站、机动车库通风机房(不含排烟机房、加压送风机房)等设备设施布置在地下室时(地上一层为住宅功能),不应设置在住宅主体投影范围内,且不应与住宅贴邻。

  3.3.7 改善型住宅套内应设置火灾报警探测装置。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3.8 住区应在规划设计阶段与通信管理部门协调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布局确保住区地上、地下空间及电梯等部位移动通信信号全覆盖。

  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网址: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4/3/5/art_8639_11165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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