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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保补缴办理指引(东莞补缴社保截止日期)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5-17 22:08:17
The Beginning

  可申请补缴人群:

  一、如办理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无法补缴。

  二、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以下简称“189号文”)有关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的文件精神。应注意的相关问题(一)已终止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关系的投诉人不适宜按189号文进行补缴。已终止社保关系的人群分如下四种:

  (1)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包括正常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和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已退保的人员;

  (3)养老保险关系已转出我市人员;

  (4)已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的单位人员。

  已退保人员和养老保险关系已转出我市人员,因其在我市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已终结,关系科(股)不受理其补缴申请。(来源:工单编号: 081801174648701)

  三、根据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保法规定的外国人最早可以参保的时间为2011年7月。另外,外国常驻机构不能直接提出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其委托涉外就业服务单位聘用的员工统一由涉外就业单位为其参保。(来源-工单编号: 081804278182801)

  可补年限:

   1998年11月至2006年6月可补年限,缴费基数为社平工资;

   2006年7月之后可以补年限,2006年7月之后是最早按照实际工资缴费时间,社保法出台之前也可以按照社平工资补缴(不征收滞纳金)。社保法出台后必须按照实际工资补缴(征收滞纳金)。

   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年限补缴最早不早于2011年7月(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月)。

  申请资料:

  ①、如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存在未参保应参保时间的,可以带资料到社保机构审核。

  符合审核条件的携带以下资料:

  (一)1.有劳动鉴定章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若劳动合同无鉴定章,还需提供地税出具的能显示劳资双方名称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截屏打印及《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或银行出具的能显示劳资双方名称的职工工资发放流水记录)

  2.经法院、劳动仲裁庭等司法部门出具裁判单位与职工劳动关系的文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所申请补缴期间已购买工伤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人缴费明细表。

  4.其他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第三方权威部门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有劳动鉴定章的劳动合同,若补缴申请年限是2011年7月之后,还需提交公司出具的工资表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填写《社会保险补缴申请表》、《承诺书》各一份。

   注意:在追诉期限内,用人单位不愿意补缴的,员工带当时的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到所属分局投诉,由分局调查处理。如用人单位已经为员工参保养老保险两年以上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所以员工不能向单位再追讨以前的养老保险。

  特殊情况:

  如需补缴的时间段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则只需提供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即可。针对补缴超三年需要转出的人员,提供经法院、劳动仲裁庭等司法部门出具裁判单位与职工劳动关系的文书。

  ②、申请年限(工龄)补缴需提交以下资料到工龄所在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1、个人人事档案原件及相关复印件(密封加盖公章);(如无法提交个人人事档案资料的,需提交①经鉴定的劳动合同(或劳动仲裁书或法院裁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工资发放签收表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一份。

  注意:1、申请工龄补缴必须提供真实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等。银行流水对帐单不是必须材料,只是辅助证明劳资关系,如果银行的流水对帐单无法证明申请人与申请单位在补缴时段存在劳动关系证明,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可以按本单位实际情况提交可以证实两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果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无法提交真实有效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是不符合申请补缴条件。

  2、关于工资流水说明: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文,有关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的文件要求所须 的申请材料,必须能充分反映补缴时间段存在劳动关系。其中:如银行工资流水须要具体有反映出支付项目属性(工资)、支付方 名称(用人单位)、支付时间段等内容,是否与申请补缴要求一致。及于文件要求的资料一并提交审查,如资料依据齐全真实可进行受理。

  3、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文件要求,用人单位应该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法人凭营业执照确定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确定自营业执照成立之日起,企业法人补缴应自营业执照成立之日起补缴。

  三、补缴金额:

   单位:缴单位部分的本金、利息和所有的滞纳金;

   个人:缴个人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THE END

TAG:复印件  原件  劳动关系  单位  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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