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1、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2、非本人意愿失业;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申领资料符合按规定要求,完整齐全、真实。
按月领取待遇标准:
1、失业保险金: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一次性生活补助:2014年7月1日前缴费时间超出12个月的部分,每满1个月按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计算;
3、求职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注:①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次月开始,不再发放求职补贴。②如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并符合按月申领失业金条件的情况下,求职补贴可领月数重新计算。)
4、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次性领取待遇标准:
1、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未核待遇月数/12,直接取整数)*失业前12个月平均工资*0.4+上次剩余待遇月数*0.25*失业前12个月平均工资;
(注:未核待遇月数是指从未计算失业金待遇的月数;上次剩余待遇月数是指按月领取失业金时,中途终止领取失业金,剩余领取失业金月数是上次剩余待遇月数。)
2、一次性生活补助:2014年7月1日前缴费时间超出12个月的部分,每满1个月按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计算。
本市及外市户籍办理资料:
1、《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2、《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A4纸张);
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正反两面复印,A4纸张);
5、未换领社会保障卡的,需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A4纸张);
注:外省籍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选择申领外省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办理资料:
1、《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见左上角附件);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需盖单位公章)、涉外就业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护照(外籍人员)或者身份证(港澳台人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一张(正反面);
5、未换领社保卡的,需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国内账户);
注:1、根据《关于做好港澳台人员失业登记和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连续6个月以上,或者曾经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如曾经在东莞市参加失业保险,则不需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
2、可申请一次性领取或者按月领取,具体待遇请以前台办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