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职工的失业保险由所在单位办理参保,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依法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失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放失业保险登记证。
办理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3、用人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5、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放失业保险登记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八日之前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定用人单位的缴费申报并告知其在每月十五日之前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办理缴费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规定事项无变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办理缴费申报,于每月十五日之前缴纳失业保险费。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