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内容划分,有3大类13项
一、医疗救治期间的待遇:六项
工伤医疗待遇 ,是指工伤职工在抢救治疗和康复治疗以及职业病的治疗过程中,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诊且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不需要个人负担;
住院伙食补助待遇 ,是指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费用的补贴;
异地医疗的交通食宿费 ,是指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工伤康复费用 ,是工伤职工到定点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配置辅助器具待遇, 是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假肢、矫形器及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停职留薪待遇 ,是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间,继续领取原工资福利的待遇。(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新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一次性的工伤保险待遇:四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是在职工发生工伤以后,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达到等级的,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的伤残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是当工伤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到期或者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因工伤医疗和就业的困难,给予经济补偿,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领取相应的一次性补偿;(注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因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所以无法领取此项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是职工因公死亡后,给予其直系亲属的经济补偿和丧葬费。
三、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三项
伤残津贴 ,是指工伤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生活保障待遇。伤残津贴是这部分工伤职工因无法工作而领取的替代性补偿;
生活护理费 ,是工伤职工在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自主行动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依赖生活护理的费用,所以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用;
供养亲属抚恤金 ,是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因工死亡的职工并且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所供养的亲属,按月领取的基本生活待遇。
上述待遇,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
特别提示:
上述13项待遇并不是每个工伤职工都可以领的。
是否能领,领多少,根据职工工伤伤残等级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