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出租车电动化补助发放指南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构建绿色发展交通体系,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出租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22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辽财指经〔2022〕196号)、《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23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辽财指经〔2023〕230号)、《关于印发<丹东市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交通办发〔2023〕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政策,进一步加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助部分)发放管理,规范补助发放程序,切实做好2021年度、2022年度出租汽车电动化项目补助资金发放工作,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绿色低碳健康发展。
二、补助发放有关事项
(一)补助对象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在丹东市全地区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新购置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以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为准):
1.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五座乘用车,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
2.应当为出厂新车,且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小型客车。
3.安装使用带有行车记录仪的卫星定位系统,配备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出租汽车顶灯和能显示运营状态的标志,喷涂出租汽车标识。
(二)补助标准
新购置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以行驶证登记时间为准,按照计税价格3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台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补助上限2万元。
(三)补助申请材料
拟申请出租汽车电动化补助资金的新能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年度新能源出租汽车车辆购置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年度新能源出租汽车车辆购置补助申报明细表》(附件2);
3.出租汽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车主本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4.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
5.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6.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7.该车型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证明复印件。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对辖区内申请人的资格和提交的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进行对比审核,由审核人签字盖章,并在部门或政府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申报材料和《年度新能源出租汽车车辆购置补助汇总表》(附件3)。各出租汽车企业、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按照年度划分,分别递交有关申请表和申请材料。
(四)补助发放方式
出租汽车电动化补助资金按照出租汽车公司新能源出租汽车和个体新能源出租汽车两种情况予以发放。各出租汽车公司负责发放本企业新能源出租汽车的电动化补助;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发放辖区内个体新能源出租汽车的电动化补助。
(五)补助发放时间
市交通运输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制作出租汽车电动化项目补助发放通告,在通告公示5个工作日后开始发放补助,自补助发放日后一个月之内结束。
三、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严格补助发放管理
按本方案补助发放事项要求,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要严格出租汽车电动化补助申请材料的信息审核,规范补助发放程序,严把补助发放关,监督检查企业出租汽车补助的发放情况,形成层层把关的工作机制,并密切与财政部门沟通,加强补助资金监督。
(二)加强补助政策宣传
要在媒体、网站及相关场所公布补助范围对象、补助标准、补助发放时间等,补助发放政策公开透明,使相关利益者广泛知晓。同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各界监督。
(三)提高认识,严肃纪律
相关单位人员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电动化项目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对落实国家绿色交通发展政策,促进新能源出租汽车推广,维护行业平稳和社会稳定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要严肃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