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违规停放充电的法律责任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私拉电线、私安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的相关措施
(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积极与第三方企业对接,在充分征求居民意愿的基础上,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车棚,配备必要的消防、监控设备,满足业主日常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
(二)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会,要组织对住宅小区 (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的检查、巡查,及时消除隐患。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技防手段防范电动自行车违规进楼入户。
(三)购买、维修更换电动自行车及充电器、蓄电池等零部件,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不得实施拼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行为。
(四)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五)鼓励广大市民增设独立式感烟探测器,配备灭火器、防烟面罩等简易消防设施,并定期开展疏散演练。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村)委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涿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