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精神,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1440元。调整后,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5980元,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5440元。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286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3118元;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的在乡复员军人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250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2938元。
三、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达到每人每年11370元。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670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5700元。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达到每人每年11280元。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50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5230元。
五、不符合评残且不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达到每人每年11280元。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50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5230元。
六、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40元,达到每人每年9960元。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8280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680元。
七、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113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1021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助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老党员生活补助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承担50%,省内负担50%。
九、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的要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其他优抚对象除中央财政补助外,省内负担部分省与县(市)各分担50%;市辖区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设区市与市辖区予以保障,具体分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
十、各地要及时调整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下达;所需省级补助资金,省财政年初已下达到位;其余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加强抚恤补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配套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