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加大纾困帮扶力度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系列助企惠企政策,着力强信心、降成本、减税费、增信贷、畅运输,更大力度帮助市场主体挺过去、活下来、发展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全面落实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一)强化税费支持
1.推进增值税留抵退税。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2.实施免税减税缓税。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所得税。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按规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各项规定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按规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全部规定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全面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将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大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在当年减半一次性税前扣除。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相关税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3.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照10%、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金融支持
4.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2022年,人民银行提供不低于140亿元支小再贷款资金,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超230亿元;提供不低于80亿元再贴现资金,支持全辖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票据融资。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政策支持工具作用,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普惠小微贷款存量,扩大增量。(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地方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
5.深入开展首贷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武汉市首贷服务中心功能,优化“汉融通”线上首贷服务专区,充分借助金融科技手段提高首贷户融资对接效率,拓展线下首贷服务站,开展系列宣传推广活动,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落实金融机构普惠小微首次贷款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各区人民政府)
6.优化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大力实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信用培植工程,切实帮助困难企业实现融资或者通过信用培植达到融资条件。对于暂遇困难但生产经营正常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机构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加大对重点投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全力做好粮食安全、煤炭、物流等领域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地方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
7.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充分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落实好支农支小贷款利率下调政策,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推动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电子银行服务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禁止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减少贷款以外不必要的中介服务要求和环节。推动金融机构主动承担服务业小微企业贷款抵质押评估费、保险费。(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地方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
8.发展供应链金融。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积极推广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获得融资等创新服务,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融资。实施重点产业链金融链长制,为全市重点产业链配备链长银行,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对链上中小微企业开展精准支持,链长银行所负责的产业链贷款同比增长15%以上。(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9.完善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推广批量担保业务模式及新产品,纳入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使用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和使用农业企业融资应急基金的企业,免收资金使用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武汉农业集团)
10.实施纾困贷款贴息。2022年,对制造、建筑、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贷款(含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给予180个基点(BP)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最长6个月,其中制造业企业给予纾困贴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个体工商户不超过5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区各负担50%。已享受中央、省、市其他贴息政策的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各区人民政府)
(三)降低经营成本
11.延续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将2022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2.暂缓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可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2022年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缓缴工伤、失业保险费的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13.缓缴住房公积金。继续落实企业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为1年,并适当降低申请缓缴条件。2022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未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其职工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欠缴的,不影响其职工个人贷款资格。(责任单位:武汉公积金中心)
14.继续减免部分房租。2022年,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级行政区域的减免6个月租金。各区结合实际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金融机构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文资办、市机关事务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
15.规范用能成本。降低企业获能报装成本,自2022年2月1日起,全面推行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低压企业用户用电报装零费用接入;免收企业专用受电工程中涉及的电能表、互感器、用电信息采集终端、负控终端、柱上分界开关(断路器)、环网柜、变电站间隔等设备费用及配套调试费用;严格落实工商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用水用气工程安装“零投资”。严肃查处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先用电后付费”“月底抄表、次月结算”措施,严厉查处让中小企业预缴费行为。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保障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用电安全稳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委,武汉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市燃气热力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16.发放就业补贴。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7.支持企业疫情防控。2022年,对全市限额以上零售、餐饮、住宿企业及电子商务企业和火车站、武汉天河机场、机场交通中心、中心城区客运站、公交(含轮渡)场站、地铁站点防疫支出,分类分级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
18.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2022年,继续对小微企业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免收市场主体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市场开拓
19.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日完成资金支付。全面开展“政采贷”线上融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融资,融资利率原则上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各区人民政府)
二、精准实施重点行业纾困扶持措施
(一)餐饮、零售业
20.刺激终端消费。在全市重点商超、商业综合体和商贸企业等开展促销,适时启动新一轮电子消费券发放,办好“中国品牌日”、全国消费促进月、荆楚购物节等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1.活跃消费氛围。2022年节假日期间,经各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批准,允许开放式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和商场超市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开展促销活动。支持餐饮商户有效延长营业时间,完善夜间交通线路,经公安交管部门评估后,允许夜间非高峰期临时停车。(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公安交管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文化旅游业
22.实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组织推动保险替代现金或者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更大力度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对符合条件旅行社的暂退比例由80%提高到100%。(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各区人民政府)
23.支持旅行社拓展业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订、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支持旅行社承接各级工会组织按规定在省内组织的劳模和职工疗养休养、春秋游等活动。除已有明确要求外,在符合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使用用途和严格执行经费开支标准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前提下,旅行社开具的有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旅游服务发票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市审计局、市总工会,各区人民政府)
24.支持举办各类文旅活动。在疫情防控条件允许下,对各区和文化企业主办、纳入全市统一安排的各类文化旅游活动,单项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会展业
25.对展会给予补助。对2022年举办的展会项目,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8〕7号)关于展览、会议举办和展览引进等条款的奖励标准上浮50%给予补助。对1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不含财政给予“一事一议”专项资金支持的展览),按照实际发生场租费用的10%给予额外补贴,单个展览最高补贴100万元。2022年在我市主办或者承办过5000平米以上展览的本地会展企业,按照其承租非国有房屋2022年年租金的1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交通运输业
26.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27.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
28.推广使用新能源车。2022年,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落实中央财政购置补贴政策,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研究出台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9.降低运输车辆通行费。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的、通行湖北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既有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
30.支持民航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机场运营建设、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给予投资补助。支持机场、航空公司、航油公司等企业开展基础设施和保障能力建设,在行政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建立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建设进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黄陂区人民政府)
(五)房地产业
31.提高监管资金使用效率。在重点监管资金增加“项目主体结构达到三分之二进度”拨付节点,累计拨付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的55%,减轻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32.优化房地产预售管理。优化调整新建商品房预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增加申请预售许可次数,预售许可最低规模不小于栋,不分层、分单元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加快企业资金回笼。(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切实保障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及时发布政策操作指南,明确流程和咨询方式,推进“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直达快享”,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确需企业申请兑现的政策,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区负责审核并全额兑现各项补贴资金,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市直各部门要加强指导,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尽快将市级补贴资金转移各区。(责任部门:市直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大力开展纾困帮扶行动,组织14个市直部门一对一、点对点赴各区开展“解难题、稳增长、促发展”企业帮扶专项行动,强化普惠性和行业性政策兑现落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直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2022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中央、省出台相关新的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以最大力度支持市场主体恢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