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按月领取待遇标准:
1、失业保险金: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一次性生活补助:2014年7月1日前缴费时间超出12个月的部分,每满1个月按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计算;
3、求职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注:①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次月开始,不再发放求职补贴。②如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并符合按月申领失业金条件的情况下,求职补贴可领月数重新计算。)
4、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次性领取待遇标准:
1、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未核待遇月数/12,直接取整数)*失业前12个月平均工资*0.4+上次剩余待遇月数*0.25*失业前12个月平均工资;
(注:未核待遇月数是指从未计算失业金待遇的月数;上次剩余待遇月数是指按月领取失业金时,中途终止领取失业金,剩余领取失业金月数是上次剩余待遇月数。)
2、一次性生活补助:2014年7月1日前缴费时间超出12个月的部分,每满1个月按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