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
受理条件:
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情况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可到参保地社保中心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受理地址:市民中心二楼社保服务大厅综合业务受理窗口(需在“放新办”微信公众号中提前预约)。
所需材料:
(一)《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样表)《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1份,需由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二)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属于5-6级伤残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
(三)用人单位已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结算单或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财务凭证(需由用人单位盖章);
(四)工伤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已开通银行储蓄功能)。
待遇标准:
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伤残56个月,六级伤残46个月,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伤残16个月,六级伤残14个月,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10个月,九级伤残8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如申领手续审核通过,正常情况下将在申报的第二个月月底时到账,请关注银行发放信息。
特别注意事项:
(一)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需属于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仅限7-10级伤残)或经本人提出的情形(单位主动解除除外),方可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如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后,再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三)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前,用人单位需先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停保手续;
(四)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再享受工伤医疗等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