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发是指签发机构或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换发情况:
(一)《出生医学证明》无效。包括:手写签发时未按规范汉字填写或字迹不清的;签发信息被涂改的;2014年及以后手写签发的;因机构原因导致信息错误或不真实的;未按规范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申报户口登记前私自拆切副页的;证件破损影响使用的。
(二)县级公安机关函告因虚假登记予以注销户口,且真实出生信息与已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不符的;
(三)因新生儿姓名原因无法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
(四)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经核查属实的(产妇通过“人证核验”后办理入院手续并分娩,《出生医学证明》以住院病历登载新生儿母亲信息为准,后续在申请《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时,不予变更新生儿母亲);
2014年1月1日以前按规范手写签发的,和2013年1月1日以前使用一代居民身份证信息签发的真实证件,若信息无误,均为有效证件,原则上不予换发。
第三十七条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须由新生儿母亲或父亲提出申请。新生儿成年后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自己提出申请换发。
第三十八条 不变更原《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换发,由申领人向原签发机构提出申请,原签发机构在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予以换发。
申领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申领人关于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书面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见附件15);
(三)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原《出生医学证明》仅记载新生儿父母一方信息的,可只提供记载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四)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六)原签发机构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页复印件或原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原签发机构有接产记录但无相关病历的,需提供医院接产证明。不能提供本款上述材料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新生儿父母离婚的,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换发,还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文书;原证记载父母双方信息的,此类换发不包括删除另一方信息。
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因死亡、失踪、羁押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请换领,还需提供领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死亡、失踪、羁押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佐证材料。
第三十九条 原分娩机构签发资质被取消的,或有下列情形的,申领人到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所在的县级管理机构申请换发。除第三十八条外,还需提交相应的补充材料:
(一)申请变更父亲或者母亲信息的,还需提供变更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儿父母使用军官证或士兵证信息签发的,现申请变更为居民身份证件信息的,应提供团级及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变更父亲或母亲的,还需由原《出生医学证明》所载父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原所载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新生儿登记户口情况资料、拟变更的新生儿父母与新生儿的三方亲子鉴定;
(三)因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户口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而申请的换发,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申领人提供的原证含正、副页的,可以换发正、副页的新证;办理户口登记后申请换发的,只换发正页。
第四十一条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需经换发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批准,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换发后,换发机构将原证件连同换发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附件:
1.《出生医学证明》备案登记表
2.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申领计划表
3.《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审批表
4. 申领经办人(委托人)证明
5. 出入库登记本
6.《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
7.《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8. 非婚生育说明
9. 出生情况声明
10. 关于核实户口登记情况的协查函(机构外签发)
11. 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
12. 关于核实户口登记情况的协查函
13.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面声明
14. 身份信息核查函
15.《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16.《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17.《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表
18.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
19.《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委托函
20.《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
21.《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