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所需资料
1.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
2.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非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购房合同(二手房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证》)、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
3.提前结清住房贷款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一年内结清证明、购房合同(二手房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证》)、借款合同、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
(二)其他规定
1.符合上述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鉴章。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公积金龙卡原件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经中心核查其身份证信息与中心管理系统内职工信息一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不加盖单位印鉴章。
2.上述证明材料只需提供原件。
3.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年(本次提取时间距上次提取时间满12个月)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至本次提取已归还本息额(以个人还款明细为准),累计提取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4.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5.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提取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父母、子女关系的应提供户口本或有效的户籍证明)、借款人身份证。
6.贷款共有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共有人的其他关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7.缴存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所需资料中的“个人还款明细”应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号、贷款金额、贷款年限等内容,显示已归还贷款本息额。
8.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合同(二手房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证》)和借款合同在中心登记备案后,再次提取时,可只提供提取人身份证、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
9.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住房公积金龙卡应处于正常状态。
10.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申请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印鉴章。
11.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的,在冻结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2.参加省直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的职工,在对冲还贷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3.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全天(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 - 12:00,下午13:00- -17:00。每月28日以后不再办理提取审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