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推进我省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快递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本通知印发前已经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继续按原参保方式参加社会保险。
二、参保登记
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原则上采用集中统一方式办理参保登记。全网型快递企业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由省级公司统一在省本级办理参保登记,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也可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市(州)本级办理参保登记;单一型快递企业的基层快递网点统一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市(州)本级办理参保登记。
快递企业应及时收集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填写《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人员信息表》(见附件)报邮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的,应注明承担参保人员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的主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其中,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直接标注该网点为参保人员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主体;在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变动情况等信息。
三、缴费基数和费率
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统一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参保人数确定缴费基数;行业基准费率统一按0.4%计算,实施过程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适时调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因素,具体核定工伤保险费率并适时浮动调整。快递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认定鉴定和待遇支付
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快递员在参保缴费期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负责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申请业务。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参考商业保险公司对同一伤害事故的调查结论,及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在省本级参保的,其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市(州)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生成支付计划后,由省本级直接支付。
五、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处理好企业发展和维护快递员合法权益的关系,聚焦解决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障问题,鼓励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保障方式,同时兼顾市场公平,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切实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要指导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积极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升快递员工伤保险依法维权意识、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邮政管理部门加强督导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适时通报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要针对快递行业特点,简化优化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实施“温暖人社”行动,推进网上办、掌上办、及时办,为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网点对象范围,对各类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进行摸底排查,按月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基层快递网点名单,督促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及时为快递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缴费。要将落实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范畴,指导企业完善考核机制,开展快递员满意度调查,指导快递企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增加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内容,并将快递企业及其基层网点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在中国快递协会、四川省快递协会及各快递企业官网公示。
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应对参保人员信息真实性负责。全网型快递企业省级公司应切实履行全网管理责任,做好全网快递员参保工作。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及快递员等以欺诈、虚构工伤事故、伪造证明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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