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准备:
(一)本人材料
1、现场打印或填写《申请表》;
2、河南省内户籍的申请人,本人持居民身份证,与逗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详情见二),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提交所属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函件的印章及签字人信息应当与单位报备信息一致);
3、未满16周岁的人员如无身份证,可提交户口簿,与逗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详情见二),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以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提交监护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4、部队或工作单位驻地为洛阳的现役军人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军校学员证),与逗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详情见二),具有审批权的部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5、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当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逗留证明材料
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应当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
2、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应当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
3、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
4、赴澳门随任,应当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5、赴澳门就学,应当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
6、赴澳门就业,应当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
证件申请7个工作日(申请人为本市、省内户籍)
单独签注5个工作日(申请人为本市、省内户籍)
证件申请20日(申请人为外省户籍)
单独签注20日(申请人为外省户籍)
(特殊情况应当要发函核查的除外)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60元
一年(含一年)以下多次签注80元
一年以上至二年以下(含二年)120元
二年以上至三年以下(含三年)160元
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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