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以及转业干部,凭下列手续可在城镇安置地办理落户: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或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以及军官转业证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户口注销证明。
说明:在入伍前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免于提交。
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可在直系亲属居住地或军队干休所办理落户:
(一)凭下列手续可在直系亲属居住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3、离(退)休证;
4、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
5、户口注销证明;
说明:在入伍前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免于提交。
6、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凭下列手续可在军队干休所落户:
1、本人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3、离(退)休证;
4、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
5、户口注销证明;
6、军队干休所落户接收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拓展阅读:
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的人员,凭下列手续本人以及随迁的配偶、子女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以及本人、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亲属关系证明
说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交;
(四)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劳动合同以及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企业调入的人员),干部介绍信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干部);
(五)单位在职证明;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凭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凭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在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凭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在就业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凭下列手续可办理随军落户:
(一)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二)任职命令、军官证或士官证;
(三)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四)夫妻双方结婚证以及随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收养人凭下列手续,可申请被收养人在其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收养人申请;
(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