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由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向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相互转院,只限于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缺少某种必需的医疗设施或对症治疗手段。
一. 首诊与转诊程序: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就医时,视其病情原则上应首先选择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首次诊查。
2.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救治需要、救治能力、医疗条件、个人就医愿望等因素由医患双方综合决定是否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因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或其他原因所限需要转诊至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须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陕西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书上转单》转入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凭上转单收治。
3.参保职工在转诊至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后,有以下情形的,医院在征得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转至下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进行治疗:
(1)急诊入院的各种疾病经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实施医学康复治疗的;
(2)诊断已经明确,无需继续在上级医疗机构实施住院治疗的;
(3)各类经手术治疗后病情已经稳定,仅需医学康复治疗的;
(4)各种危重疾病晚期,仅需姑息、保守、支持治疗的;
(5)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患者自愿转回下级医疗机构的。
4.由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实施住院治疗的,由经治医疗机构出具《陕西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书下转单》转往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受转定点医疗机构凭下转单收治。
5.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患者时,需提供前期诊断治疗相关信息,向下级定点医疗机构回转患者时应提供检查结果、后续治疗方案及康复指导意见。
6.对以下几类特殊情况参保患者,可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无需办理转诊手续。
(1)65周岁以上老年患者;
(2)病情紧急、危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入院治疗的;
(3)手术病人(含复诊)、精神疾病、传染病等在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诊治条件的;
(4)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定的在市级统筹区内按病种支付疾病、单病种支付疾病的患者;
(5)因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不能正常流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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