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条件
(一)一方当事人为重庆户籍,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华侨或外国人;
(二)双方依法办理过结婚登记,现仍为夫妻关系;
(三)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智力障碍和精神障碍等);
(四)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且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
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重庆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户口簿、身份证;
(二)港澳台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三)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
(四)双方结婚证(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结婚证);
(五)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六)双方各提供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登记照片。
离婚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冷静期-登记(发证)
申请:当事人双方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受理:登记员进行离婚登记受理(登记员对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冷静期:进入30天离婚冷静期
审查:登记机关再次进行离婚登记审查
登记(发证):离婚登记并发证
温馨提示
(一)注意事项
1.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未来登记的。
2.如果当事人有不予办理离婚登记情形的,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件、做出虚假声明或由他人冒名顶替等情形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若双方当事人不能共同到本中心办理离婚手续,则只能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4.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身份证编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二)离婚登记预约
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离婚登记需网上预约,提前审核离婚登记材料,途径如下:
重庆市民政局官方网站
(三)离婚协议书
1.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参考格式可登录中心网站下载;
2.手写离婚协议时,须一式三份,用黑色水笔书写,A4纸尺寸。离婚协议书打印或者书写任何内容有涂改的,均应当重新打印或者书写;
3.双方签名须到我中心办理登记时在我办理人员面前签字,不可提前签写;
4.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四)离婚证补领
1.当事人遗失、损毁离婚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婚姻状况、委托事宜、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