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
受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3、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4、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7、双方所持证件及证明材料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和《广东省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要求
8、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申请材料
1、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2、居民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
4、香港居民身份证
5、澳门居民身份证
6、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7、香港居民无配偶证明
8、澳门居民无配偶证明
9、台湾居民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10、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11、台湾居民无配偶证明
12、(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13、华侨无配偶证明
14、(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15、外国人无配偶证明
16、双人合影照片
办理流程
1.申请
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带齐证件、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初审
婚姻登记员对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3.受理
初审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的声明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先补齐证件证明材料,再办理结婚登记。
4.审核
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在《申请结婚登记的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纹,(须在结婚登记员面前完成),并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告知单》上签名(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完成)。婚姻登记员对登记结婚的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声明书进行审核。
5.发证
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